人事管理规定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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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人事管理 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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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经管会员工的管理有所遵循,特依据经管会组织章程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经管会员工之管理,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外,均应依据本规定办理。第三条 受经管会聘(雇)用,从事工作而获得报酬者,称为本经管会员工,并依其工作性质 8分管理职和专业职,其职位等级如下:职称职级主管职专 业 职一等总经理执 行 长二等副总经理副执行长三等协 理一等特助四等经 理二等特助、特别专员、高级工程师、高级会计师办公室主任五等副 经 理三等特助、高级专员、设计师六等科 长专员、工程师、会计师七等副 科 长助理专员、秘书、助理工程师、助理会计师八等科员1助理、事务主办、技术员、设计员、会
2、计员、组长九等科员2事务协办、一般职员、技术作业员、非技术作业员十等科员3勤杂工第二章 任 免第一节 考 选第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量增加或拓展业务需要增补人员时,应先填写人员增补申请,会同人事部门统筹,并签请执行长核准后,再行人员招募、聘雇作业。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提供如下资料:一、填妥经管会人事资料表; 二、学历证件、身份证及其它资历证书; 三、半身正面免冠寸照三张; 四、其它需提供的资料或证件。; 第六条 经管会员工之考选方式视实际需要按如下方式进行:资照审核 初试 复试 录用第七条 资照审核:由人事科根据各职位要求,审核应聘者的资执证书和资料是否合格。初试:资照审核合格后,由直接主管与应聘者
3、进行面试和简单的专业测试。复试:初试合格后,先由人事科进行基氏人格测试,再由部门主管进行专业测试。第八条 复试合格后,由人事科通知合格人员报到,进行职前培训。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,任用单位主管会同人事提报录取人员,并将考选资料送长官审定核准后,由人事负责通知被录取人员报到。第二节 试 用第十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,先到人事科办理入职手续,并从办完入职手续之日起计算试用起始时间。入职手续完成后,即进行职前培训。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立即停止试用。(一)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。(二)曾犯刑事案件而刑期未满或仍在假释当中者。(三)通缉有案者。(四)受禁止置产之宣告者。(五)吸食毒品、患有精
4、神病或传染病者。(六)曾受本经管会免职者。(七)经考核,不能胜任工作者。(八)按规定应停止试用的其它情形。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。试用期满若经考核评审后未达经管会正式任用标准者,经管会得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时间、调整试用单位或停止试用。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因品性不端正,服务成绩不佳,经管会得随时无条件终止试用。第十四条 员工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。第十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特优秀者,经主管呈报执行长核准,可适当缩短试用期限。第三节 担 保第十六条 凡经管会聘用经管现款,有价证券、营业及会计、司机、库管员、或认定其职务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员工,应在任职前办理担保手续。第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
5、具有代为经管会员工(被保人)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、其它组织或公民且隶属本市。第十八条 服务本经管会的员工,不得任保证人。第十九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结清者,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。(一) 私舞弊或其它违法行为致使经管会遭受者。(二) 侵占、挪用公款、公物或损坏公物者。(三)不依本经管会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、致使本经管会遭受损失者。(四)窃取或损坏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。(五)因故被解聘或自动离职而悬欠帐款不清者。(六)其它需被保人偿付的事项。第二十条 人事科应于被保人任职7日内办理核保,如有不合格者,应及时通知更换担保人。第二十一条 被保人中途换保,应拿新保征人签署的担保书给人事科核实无误
6、者,方得取回原担保书,解除担保责任。但若因所发生事故为原保证人之保证期间所发生者,原保证人仍应负相关之保证责任。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地址如有更换时,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经管会办理更正。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被保人应立即通知本经管会更换保证人,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10天内,另行觅妥保证人。(一)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。(二)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。(三)保证人的工厂、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。 (四)保证人的信用、资产有重大变动,因而无力担保者。(五)不欲继续保证者。第二十四条 被保人离职时,应将经手办理事项移交完毕始得由经管会发还担保书,解除担保责任。第四节 任 用试用人员试
7、用期满,应填写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,经主管及人事考核合格后,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,签请执行长核准方得正式任用,并享有经管会一切福利措施。第五节 异 动第二十五条 升迁可分为:升级、升职、调职或降职。第二十六条 员工热心工作,尽忠职守,表现优异,对经管会有显着贡献者遇有高级职缺,可予以优先升任。第二十七条 凡工作不力,不能胜任现职时,应予以降职或调职。第二十八条 调派:(一)部门主管如因工作需要,需调派其它单位人协助时,可申请调派。(二)凡员工个人感到工作不适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其它部门。(三)经管会视业务需要,可派员工担任不同之工作,被调人不得拒绝或故意推诿。第二十九条 异动作业经部门主管提报,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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