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/ 17

类型人事管理规定.doc

  • 上传人:乌拉乌拉
  • 文档编号:24656
  • 上传时间:2022-03-29
  • 格式:DOC
  • 页数:17
  • 大小:213KB
  • 配套讲稿:

   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,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。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。

    特殊限制:

   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、国徽等图片,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,禁止商用。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。

    关 键  词:
    人事管理 规定
    资源描述:

    1、人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经管会员工的管理有所遵循,特依据经管会组织章程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经管会员工之管理,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外,均应依据本规定办理。第三条 受经管会聘(雇)用,从事工作而获得报酬者,称为本经管会员工,并依其工作性质 8分管理职和专业职,其职位等级如下:职称职级主管职专 业 职一等总经理执 行 长二等副总经理副执行长三等协 理一等特助四等经 理二等特助、特别专员、高级工程师、高级会计师办公室主任五等副 经 理三等特助、高级专员、设计师六等科 长专员、工程师、会计师七等副 科 长助理专员、秘书、助理工程师、助理会计师八等科员1助理、事务主办、技术员、设计员、会

    2、计员、组长九等科员2事务协办、一般职员、技术作业员、非技术作业员十等科员3勤杂工第二章 任 免第一节 考 选第四条 各部门因工作量增加或拓展业务需要增补人员时,应先填写人员增补申请,会同人事部门统筹,并签请执行长核准后,再行人员招募、聘雇作业。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提供如下资料:一、填妥经管会人事资料表; 二、学历证件、身份证及其它资历证书; 三、半身正面免冠寸照三张; 四、其它需提供的资料或证件。; 第六条 经管会员工之考选方式视实际需要按如下方式进行:资照审核 初试 复试 录用第七条 资照审核:由人事科根据各职位要求,审核应聘者的资执证书和资料是否合格。初试:资照审核合格后,由直接主管与应聘者

    3、进行面试和简单的专业测试。复试:初试合格后,先由人事科进行基氏人格测试,再由部门主管进行专业测试。第八条 复试合格后,由人事科通知合格人员报到,进行职前培训。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,任用单位主管会同人事提报录取人员,并将考选资料送长官审定核准后,由人事负责通知被录取人员报到。第二节 试 用第十条 新进人员报到时,先到人事科办理入职手续,并从办完入职手续之日起计算试用起始时间。入职手续完成后,即进行职前培训。第十一条 试用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立即停止试用。(一)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。(二)曾犯刑事案件而刑期未满或仍在假释当中者。(三)通缉有案者。(四)受禁止置产之宣告者。(五)吸食毒品、患有精

    4、神病或传染病者。(六)曾受本经管会免职者。(七)经考核,不能胜任工作者。(八)按规定应停止试用的其它情形。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为一至六个月。试用期满若经考核评审后未达经管会正式任用标准者,经管会得根据情况延长试用时间、调整试用单位或停止试用。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因品性不端正,服务成绩不佳,经管会得随时无条件终止试用。第十四条 员工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。第十五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特优秀者,经主管呈报执行长核准,可适当缩短试用期限。第三节 担 保第十六条 凡经管会聘用经管现款,有价证券、营业及会计、司机、库管员、或认定其职务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员工,应在任职前办理担保手续。第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

    5、具有代为经管会员工(被保人)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、其它组织或公民且隶属本市。第十八条 服务本经管会的员工,不得任保证人。第十九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结清者,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。(一) 私舞弊或其它违法行为致使经管会遭受者。(二) 侵占、挪用公款、公物或损坏公物者。(三)不依本经管会规定擅自越权处理业务、致使本经管会遭受损失者。(四)窃取或损坏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。(五)因故被解聘或自动离职而悬欠帐款不清者。(六)其它需被保人偿付的事项。第二十条 人事科应于被保人任职7日内办理核保,如有不合格者,应及时通知更换担保人。第二十一条 被保人中途换保,应拿新保征人签署的担保书给人事科核实无误

    6、者,方得取回原担保书,解除担保责任。但若因所发生事故为原保证人之保证期间所发生者,原保证人仍应负相关之保证责任。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地址如有更换时,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经管会办理更正。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,被保人应立即通知本经管会更换保证人,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10天内,另行觅妥保证人。(一)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。(二)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。(三)保证人的工厂、商店宣告倒闭或解散者。 (四)保证人的信用、资产有重大变动,因而无力担保者。(五)不欲继续保证者。第二十四条 被保人离职时,应将经手办理事项移交完毕始得由经管会发还担保书,解除担保责任。第四节 任 用试用人员试

    7、用期满,应填写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,经主管及人事考核合格后,填写员工转正考核表,签请执行长核准方得正式任用,并享有经管会一切福利措施。第五节 异 动第二十五条 升迁可分为:升级、升职、调职或降职。第二十六条 员工热心工作,尽忠职守,表现优异,对经管会有显着贡献者遇有高级职缺,可予以优先升任。第二十七条 凡工作不力,不能胜任现职时,应予以降职或调职。第二十八条 调派:(一)部门主管如因工作需要,需调派其它单位人协助时,可申请调派。(二)凡员工个人感到工作不适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其它部门。(三)经管会视业务需要,可派员工担任不同之工作,被调人不得拒绝或故意推诿。第二十九条 异动作业经部门主管提报,签

    8、请执行长核准,管理部执行。第三十条 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,应于十日内依本规定,办妥移交手续。第三十一条 被调职员工,其服务年资合并计算。第六节 离 职第三十二条 员工离职分当然解职、辞职、辞退、免职及退休等五种。当然解职: 员工死亡或留职停薪超过一年者,视为当然解职。 辞职: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辞退(资谴):因员工不能胜任其本职工作或经管会运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裁员者。除名或免职: 严重违反经管会规定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。退休: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离职休息的年龄时,办理退休。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病或因事呈请辞职者,应至少提前十天以上以书面向部门主管提出辞呈,经执行长核准后,始办理离职移交手续。第三十四条

    9、离职人员日后又回到经管会就职者,其以前的年资不予合并计算。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留职停薪。(一)事假超过15日,或久病不愈逾一个月者(工伤除外);(二)因事自请留职停薪者。(三)其它因业务需要或特殊事项经核准在案者。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经管会工作需要不能离开者,不予停薪留职。第三十七条 留职停薪以一年为限期,期满未申请复职或不能复职者均视同当然解职。第三十八条 员工留职停薪时期不发一切薪资,年资亦不予计算。但若因特殊事件,经经管会核准者,则不在此限。第三十九条 薪资结算 1、合同期满之员工,未续签劳动合同者,按规定支付其薪资不发给补助金。2、经管会核准合同期未满员工辞职者,按规定

    10、支付其工资,不发补助金。3、未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,即辞即走者,扣除当月薪资。4、除名或免职者,按经管会规章处罚后,结算其薪资,若有违法情节,报送公安机关处理。5、辞退合同期未满员工,除按规定结算薪资外,并根据员工在经管会的服务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补助金,最多不超过12个月。第四十条 经管会应于三十日前,告知辞退员工。第七节 移 交第四十一条 凡有异动之员工,其原岗位承办之业务,均需办理移交。第四十二条 员工应于接到调职或离职通知之规定时间内,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经管之财务(如现款、有价证券、帐表凭证、资材、成品、财产设备、印信戳记、文书、资料、档案证件、和工作事务等)详列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

    11、续。第四十三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单应由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,经管人员移交由主管编造,其它人员移交清单由经管或主管编造,离职人员凭移交清单到各部室办理移交,接管人、监交人应仔细核查移交物品及事项无误后签章,部门主管审定移交事务。第四十四条 接交人员对于移交事项认为有遗漏或欠缺时,应即会同前任人员、监交人核对(如有财物项目请会同会计人员核对),并于离职前补办完成。第四十五条 监交人对逾其不办理移交之人员,应依情节轻重签报惩处,情节重大涉及违法者,移送司法机关侦办。第四十六条 离职人员应于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,始发给未领之薪资及其它可领之款项,如有亏短舞弊事情,应由保证人负责赔偿,情节重大者,移

    12、送司法机关侦办。第四十七条 人员离职后,发现财物、资料及工作交接不清,或有虚假遗漏事情,部门主管应负责追索,若不能追回时,除严惩责任人员并追偿亏损外,其直属主管亦应议处(直属主管自行揭发者不在此限)。如系前后任承办人串通蒙蔽者应同受处分。第三章 薪资管理(详见薪资管理办法)第四章 服 务第四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经管会一切规定,忠心服务。第四十九条 员工应相互团结协作,互助互谅,为谋求经管会发展而努力。第五十条 员工得接受经管会职务调派之安排。并得全力配合执行,不得阳奉阴违或故意推诿。第五十一条 经管会员工应尽忠职守,不得在外兼差,或有足以影响正常上班工作之行为。若经查证属实,则立即解职,但若因特

    13、殊状况,经经管会核准者,则不在此限。第五十二条 贵宾或友人来访时,应安排引导其至会客室商谈,谢绝其停留于内勤工作室或办公场所,并防止其突击阅览有关之档案资料。面谈时,音量尽量压低,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原则。第五十三条 客户来访时,应待之有礼,其欲索取有关资料时,经办人应检查确无泄漏本经管会内部机密时,并经单位主管核准,才得交付来人。第五十四条 在电话中与客户谈话时,应热诚和礼貌,并随时注意避免工作机密外泄。第五十五条 员工欲离开座位时,得检视确无机密资料留置于桌上,方得离开。第五章 考勤管理第一节 考 勤第五十六条 员工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,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。第五十七条 作息时间(根据业务需要,

    14、随时调整,依公告执行):(1)经管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。(2)冬夏季实行统一作息时间:工作时间为:周一8:3017:00;周二至周五9:0017:00,中午按工作需要作业。第五十八条 国家法定假日一律休假(轮值人员除外)。第五十九条 经管会隔周召开一次全员朝会,各部门每周至少召开一次部门会议,并将会议记录呈报执行办备核。第六十条 因工需要加班时,须先填报加班申请表,核准后加班,并打加班卡。第六十一条 员工上、下班均应先打卡(部门主管或经理级以上人员除外),忘记打卡者,应及时找主管签字证明,但需处罚款5元,若无签字,按事假或旷职处理。第六十二条 任何人不可代人打卡,违者代打与托打双方各记大过一次。第六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、早退或旷职等情形,依下列规定处理: 一、迟到、早退 1、迟到、早退每次扣全勤奖5元,并按下列标准扣发薪资迟到、早退时间当月累计达10(含)分钟以下全月累计达1120(含)分钟全月累计达2130(含)分钟全月累计达30分钟以上扣发薪资扣日薪的1/5扣日薪的1/4扣日薪的1/3扣日薪的1/2 二、旷职1、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职论;2、员工旷职,扣除当日薪资,并扣发当月职务津贴50元。第六十四条 若因工作需要,部门主管可视情况令员工提早下班或加班(提早下班或加班都应打卡)。

    展开阅读全文
    提示  皮克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,仅供网友学习交流,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,请勿作他用。
    关于本文
    本文标题:人事管理规定.doc
    链接地址:https://www.pkwenku.com/doc/24656.html

    copyright@ 2020-2024 pkwenku.com 网站版权所有

    本站资源为会员上传分享,如有侵犯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

    粤ICP备2021061853号-1 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5549号

    <script charset="UTF-8" id="LA_COLLECT" src="//sdk.51.la/js-sdk-pro.min.js"></script><script>LA.init({id: "JP60i4JvzkkqwsKO",ck: "JP60i4JvzkkqwsKO"})</script>

    <script type="text/javascript" src="//js.users.51.la/21954875.js"></script>

    皮克文库
    收起
    展开